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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程技术中心开始申报。申报的企业应属于我市培育壮大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四大新兴产业和四大传统优势产业的企业;或者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技术实力和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认定为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40万元资助;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者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补足100万元资助;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者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补足500万元资助。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实施《宁波“十二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根据科技部、国家发改委、省科技厅和省经信委有关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扩大总量,提升质量,滚动支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我市企业整体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我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和推荐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应结合本办法,加强对当地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培育和扶持。
第五条 “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名称应规范使用,采用“宁波+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究开发方向+工程(技术)中心”的形式。
第六条 申报“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我市培育壮大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四大新兴产业和四大传统优势产业的企业;或者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技术实力和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申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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